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11 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