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16 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
17 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
18 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吃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19 「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至於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
20 只是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21 有人摸了甚麼不潔淨的物,或是人的不潔淨,或是不潔淨的牲畜,或是不潔可憎之物,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