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2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3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4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5 「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