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如果有人把自己產業的一部分,分別為聖獻給耶和華,你的估價要根據那地的撒種量:每撒大麥二十公斤,估價五百七十克銀子。
17 如果他從禧年起,把自己的田地分別為聖,就要按照你的估價定那田地的價值。
18 如果他在禧年以後,把自己的田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照著到下一個禧年所剩餘的年數,給他計算價銀,然後從你的估價減去這價銀。
19 把自己田地分別為聖的人,如果一定要贖回田地,就要按你的估價,多付五分之一,田地才可以歸他。
20 如果他不贖回田地,而賣給別人,他就再也不能贖回田地了。
21 到了禧年,買主就要交出那地歸耶和華為聖,像永屬耶和華的聖地一樣,歸祭司為產業。
22 如果人把買來的田地,不是自己承受為業的田地,分別為聖獻給耶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