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或是因為沒有看見,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把人打死,他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 這樣,會眾就要照著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人中間施行裁判。
25 會眾要把誤殺人的,從報血仇的人手中救出來;把他送回他所逃到的避難城去,他要住在那裡,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26 但誤殺人的,若是出了他逃進的避難城的境界,
27 報血仇的在避難城境外遇著他,把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犯流人血的罪。
28 因為那誤殺人的應該住在避難城中,直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那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自己地業去。
29 “‘這在你們一切居住的地方,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