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
11 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
12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13 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14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15 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16 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