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24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25 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26 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27 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28 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裏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29 「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