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如果有個少女,本來是處女,已經許配了人,有人在城裡遇見了她,和她同寢,
24 你們就要把他們二人帶到當地的城門口,用石頭打死他們。那少女該死,是因為她雖在城裡,卻沒有呼叫;那男人該死,是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 如果有人在田間遇見了已經許配人的少女,拉住她,和她同寢,只要把那和她同寢的人處死。
26 但你不可對付那少女,她並沒有該死的罪。這件事就像一個人忽然起來攻擊自己的鄰舍,你把他殺了一樣。
27 因為那人在田間遇見那少女,那已經許配人的少女呼叫了,卻沒有人救她。
28 “如果有人遇見一個少女,原是處女,還沒有許配過人,就抓住她,和她同寢,又被人發現,
29 那和她同寢的人就要把五百七十克銀子給那少女的父親,那少女要歸作他的妻子,因為他玷污了她;他終生不能休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