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人與人之間有爭訟的事,就上法庭去;審判官審判他們的時候,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2 如果有罪的人應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伏下,當面按著他的罪,照著數目責打他。
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再多;恐怕你多打了他,過了這數目,你的兄弟就在你眼前受辱了。
4 “牛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