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如果你們有人在俘虜中看見美麗的女子,被她吸引,想娶她為妻,
12 就可以帶她回家,讓她剃去頭髮,修剪指甲,
13 換掉被俘時所穿的衣服,住在那人家中為她父母哀悼一個月。之後,那人便可以和她結為夫妻。
14 如果那人不喜歡她,則要讓她自由離去,不可賣掉她,也不可奴役她,因為他已經羞辱了她。
15 「如果一個人有兩個妻子,一個受他寵愛,一個不受他寵愛,二人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不受寵愛的妻子生的,
16 分產業的時候,他不可廢長立幼,把長子的權利給他所愛之妻生的兒子。
17 他必須承認他不愛之妻所生的長子的名分,分給他雙份產業,因為長子是他壯年時所生的兒子,應享有長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