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有人娶妻後,發覺妻子行為不檢,因而嫌棄她,他可以寫休書給她,讓她離開夫家。
2 她離開後,可以自由再婚。
3 如果她的後夫也嫌棄她,寫休書給她,讓她離開夫家,或者後夫死了,
4 前夫不可再娶這已被玷污的女子,因為那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你們切不可把這種罪惡帶到你們的上帝耶和華將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
5 「不可叫新婚的人從軍出征或辦理公務。他可以留在家裡一年,使新婚的妻子快樂。
6 「不可拿別人的磨或磨的上盤作抵押品,因為這等於拿他們的生命作抵押。
7 「如果有人綁架自己的同胞,奴役他或賣掉他,必須處死綁架者,除掉你們中間的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