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如果你在被掳的人中看见了容貌美好的女子,就恋慕她,要娶她作妻子,
12 那么,你可以把她带进你的家里;她要剃头修甲,
13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为自己的父母哀哭一个月,然后你才可以亲近她;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 如果将来你不喜欢她,就要让她随意离去,决不可为了钱把她出卖,也不可以她为奴,因为你已经污辱了她。
15 “如果人有两个妻子,一个是他喜爱的,一个是他不喜爱的,两个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他不喜爱的妻子生的;
16 到了他把所有的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日子,他不可把他喜爱的妻子的儿子立为长子,排在他不喜爱的妻子的儿子以上,他才是长子;
17 却要承认他不喜爱的妻子的儿子为长子,把所有的产业分两分给他,因为这儿子是他强壮有力的时候所生的头生子,长子的权利本是属于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