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娶了妻子,得着她以后,如果发现她有丑事,以致不喜悦她,他就可以给她写休书,交在她手里,叫她离开夫家;
2 她离开夫家以后,就可以去再嫁别人。
3 如果后夫又恨她,也给她写休书,交在她手里,叫她离开他的家;或者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4 那么,叫她离开的前夫,不可在她受了污辱以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在耶和华面前是可厌可恶的事;你不可使耶和华你的 神赐给你作产业的土地蒙受罪污。
5 “如果人娶了新妇,不可从军出征,也不可派他担任甚么公务,他可以在家赋闲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子快乐。
6 “不可拿人的磨,或是上磨石作抵押,因为这等于拿人的生命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