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只有祭司一家可以吃聖物,在祭司家中寄居的或做雇工的都不可吃,
11 但出生在祭司家裡或用錢買來的奴隸都可以吃。
12 如果祭司的女兒嫁給本族以外的人,她便不可再吃舉祭。
13 如果祭司的女兒守寡或被休,無兒無女,又像年輕時回到父親家居住,便可以吃父親的食物。除此以外,不屬於祭司家的人都不可以吃。
14 任何人如果誤吃聖物,就要如數償還給祭司,並加賠五分之一。
15 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民眾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16 以免有人因擅自吃聖物而擔罪、受罰。我是使聖物聖潔的耶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