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瑪代省亞馬他城的宮內尋得一卷,其中這樣寫着,「記錄如下:
3 居魯士王元年,王降旨論到在耶路撒冷上帝的殿,要建造這殿作為獻祭之處,堅固它的根基。殿高六十肘,寬六十肘,
4 要用三層鑿成的石頭,一層木頭,經費可出於王的庫房。
5 至於上帝殿的金銀器皿,就是尼布甲尼撒從耶路撒冷的殿中掠取帶到巴比倫的,必須歸還,帶回耶路撒冷的殿中,各按原處放在上帝的殿裏。」
6 「現在,河西的達乃總督和示他‧波斯乃,以及他們的同僚,就是住河西的官員,你們當遠離那裏。
7 不要攔阻這上帝殿的工作,任由猶太人的省長和長老在原處建造上帝的這殿。
8 我又降旨,吩咐你們為建造上帝的殿當向猶太人的長老這樣行:從王的財產中,由河西所繳納的貢銀,迅速支付這些人,免得工程停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