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如果人把驢、牛、羊,或是任何牲畜交給鄰舍看守,牲畜死亡、受傷,或是被趕去,又沒有人看見,
11 兩人必須在耶和華面前起誓,表明他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如果物主接受那誓言,看守的人就不必賠償。
12 如果牲畜真的從看守的人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償給物主。
13 如果真的被野獸撕碎了,看守的人就要把被撕碎的帶來作證據,這樣,他就不必賠償。
14 “如果人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無論是受了傷,或是死了,物主不在場,借的人就必須償還。
15 如果物主在場,他就不必償還;若是雇來的,也不必償還,因為他為雇價來的。
16 “如果人引誘還沒有許配人的處女,與她同寢,他必須交出聘禮,娶她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