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如果有人在禧年奉獻土地,所估的價便是定價。
18 如果是在禧年以後獻的,祭司要按照距下個禧年的年數來估價,估價要逐年減低。
19 如果那人想贖回所獻的土地,要在估價的基礎上加付五分之一,土地便仍歸他所有。
20 他如果沒有贖回土地,而是賣給別人,便再也不能贖回。
21 到了禧年,那土地要像永遠獻給耶和華的土地一樣歸耶和華,成為祭司的產業。
22 「如果獻給耶和華的土地不是自己的產業,而是買來的,
23 祭司就要按照距下個禧年的年數來估價。那人要當天付清地價,地價歸耶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