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若娶妻,作了她的丈夫,发现她有不合宜的事不喜欢她,而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2 妇人若离开夫家以后,去嫁别人,
3 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又或者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4 那休她的前夫就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为业之地蒙受玷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