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人若是公义,行公平公义的事:
6 未曾在山上吃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举目;未曾污辱邻舍的妻,也未曾在妇人的经期间亲近她;
7 未曾亏负人,而是将欠债之人的抵押品还给他;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把食物给饥饿的人吃,把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8 未曾向人取利息,也未曾索取高利,反倒缩手不作恶,在人与人之间施行诚实的判断;
9 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要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
10-11 “他若生了儿子,儿子作强盗,流人的血,作父亲的虽然未犯此过,儿子却对弟兄行了以上所说的恶,在山上吃祭物,污辱邻舍的妻;
12 亏负困苦和贫穷的人,抢夺别人的物件,不归还抵押品,却向偶像举目,做可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