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若他还能起来扶杖行走,那打他的可免处刑,却要赔偿他不能工作的损失,并要把他完全医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当场死在他的手下,他必受报应。
21 若能撑过一两天,主人就不必受惩罚,因为那是他的财产。
22 “人若彼此打斗,伤害有孕的妇人,以致胎儿掉了出来,随后却无别的伤害,那伤害她的人,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提出的,照审判官所裁定的赔偿。
23 若有别的伤害,就要以命抵命,
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 以灼伤还灼伤,以损伤还损伤,以鞭打还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