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倘若奴仆声明:‘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离去。’
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前,再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远服事主人。
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的奴仆那样离去。
8 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后来看不顺眼,就要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对她失信,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
9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照女儿的规矩对待她。
10 若另娶一个,她的饮食、衣服和房事不可减少。
11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白白离去,不必付赎金。”